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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者不可忽视的股权激励税务风险

发表时间:2019-11-21  点击量:3471

作者:叶赛兰律师团队   

责任编辑:王佳

股权激励是现代企业管理中重要的一种方式,众多上市公司纷纷推出股权激励方案。有机构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达409家(剔除已终止),2018年已开展三批共50家国企混改试点,2019年第四批混改试点已启动,国企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其中,中长期激励问题方面,主要涉及非上市企业的员工持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权激励。那么,股权激励过程中,企业经营者会面临哪些税务风险,该如何有效应对各种税务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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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者的企业经营者而言,推行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承担的税费主要发生于持股平台搭建和激励股权授予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中,企业创始人或控制人由于可能发生股权转让的行为,可能需要就该转让行为所得缴纳一定税费。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来仔细分析一下这其中的法律风险重点。

1.股权激励实施期间税率计算可能存在差异,建议企业经营者落地实施“宜早不宜晚”

上市公司C公司2015年1月1日开始为15名高管实施员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计划,该15名员工如果连续3年满足销售收入、税前净利润金额和增长率考核要求,则于3年后可以以5元/股的价格购入3000股股票,授予日C公司股票公允价格为20元/股。假设3年内没有高管离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C公司在2015年~2017年应确认的费用,分别为:3000×15×20÷3=30(万元)。

同时,C公司在这3年完成汇算清缴时,根据18号公告的规定,在等待期内,该公司当年确认的30万元股权激励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费用列支,全部需要纳税调增处理。待2018年高管实际行权时,确定当年可税前列支的费用为:(15-5)×3000×20=60(万元)。

上述公司出现上述差异,主要原因是关于股权激励,税法和会计准则上有不同的规定。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是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作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税务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对于股权激励,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在当期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只有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按照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一般是实际行权日该股票收盘价)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无论是在股权激励成本费用金额的确认上,还是在扣除时点的确定上,会计准则和税法都存在明显的差异。这需要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

因此,持股平台的设立是“宜早不宜迟”的,这里的“早”具体是指,企业应当在启动融资之前、估值较低之位、资产轻量之时乃至公司创立之初就将持股平台预先搭建完毕,以备未来股权激励之用,而这种着眼于未来的决策思路就需要企业创始人具备前瞻性的经营理念。


2.授予股权定价高低影响员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建议“宜低不宜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无论是股票期权所得,还是股票增值权所得以及限制性股票所得,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现行税收政策尚未明确规定。

因为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方法,因此,企业在向员工授予股权的价格时应该要遵循“宜低不宜高”的一个方式,除了税负方面的原因外,还有基于激励效果的考量:因为股权激励的资金来源多数时候都是采取员工自筹的方式,倘若股权授予的价格过高,无疑会增加员工取得股权的出资成本,降低员工参与激励计划的积极性,从而使得股权激励的效果大打折扣。所以,企业经营者向员工授予股权的价格可等于或适当低于股权市值,这样既可节省税费亦可保证激励计划实现预期效果。

根据67号文第十三条的规定第(三)项规定,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属于有正当理由的股权转让收入偏低的情形,在符合此项条件的情况下,持股平台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的价格向员工授予股权,可避免税务部门的征收核查。

当然,降低转让价格并非实现“低价”授予股权的唯一路径,企业还可以通过调整资金来源或提供部分资金支持的方式,变相减少员工取得股权而付出的实际成本,不过这种“曲线救国”的方法涉及到股权支付成本、公司经营利润和财务报表质量等问题,需要企业慎重考虑。


小结:

股权激励过程中的税赋问题,对于企业经营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因为企业经营者和员工通常关注的涉税环节却并不相同,经营者需更倾向于关注实施激励方案的应税成本,基于这样的原因,应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提供全过程、全面的法律服务,兼顾实施过程中不同涉税环节,并在此基础上来设计和选择股权激励的具体方案。在股权激励实施之初即对税收事项进行有效的长期规划,由此方可最大限度节省股权激励的成本和费用,优化激励方案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如果您的企业有关于员工股权激励、劳动人事优化治理、企业合规治理等方面的法律需求,可以添加下方律师团队微信,进一步交流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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