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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例会 | 原长沙市仲裁委副主任黄幼园就"律师与仲裁实践中的问题"开展主题分享会

发表时间:2022-01-06  点击量:2856

2022年1月4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新年的第一次例会。我所陈平凡主任邀请到了长沙仲裁委前副主任黄幼园先生以“律师与仲裁实践中的问题”为主题,分为四个板块,为我所律师分享在办理仲裁案件中的一些知识和经验,受到我所律师同仁的热烈欢迎。

主题分享


本周分享会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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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幼园主任

蒋伟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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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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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不要了解仲裁

仲裁委与律师的关系是“仲裁委离不开律师,律师也离不开仲裁委。”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的发展,国内外的贸易越发频繁,贸易摩擦也就越来越多。由于国内群众对于仲裁不够了解,往往会选择以诉讼的方式去解决争端。许多经营者发现,一旦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发生纠纷,得到中国法院的胜诉判决后,面临着在外国无法执行的问题。其实除了诉讼,仲裁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促进和保障各国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联合国于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著名的《纽约公约》。如今我国也是该公约的成员国,我国仲裁委做出的裁决也能得到其他成员国的认可及执行。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中国仲裁委处理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这也相当于帮助我们国内律师扩大了案件市场。律师在日常的办案过程中,要加强对办理仲裁案件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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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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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仲裁

首先,作为律师,一定要明确你的案子是由哪里的仲裁委处理。我国就有四大仲裁,分别是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体育仲裁以及近年新增的土地承包仲裁。

其次要明确不同的仲裁委案件受理的范围,民商事仲裁委主要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及财产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全称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机构设立在区、县级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之内,主要处理人事、劳动纠纷;体育仲裁委主要解决运动员与裁判及其他主体之间的各种争议;土地承包仲裁委主要处理农村土地经营调解仲裁工作。

最后,大家一定要找准各个仲裁委的具体位置,不要跑错了地方,白忙一场。

微信图片_20220106094151.jpg,时长01:11板块三诉讼与仲裁有什么区别

首先,当事人有选择仲裁机构的自主权。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争议解决的法院,要受到专属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约束。但是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甚至可以约定国外的仲裁委管辖。比如说,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每年都会处理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的案件。仲裁机构的选择充分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其次,仲裁程序更加快捷。仲裁的简易程序审限仅两个月,普通程序仅四个月。理论上比诉讼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时间更短。

再次,仲裁委的专业性更强。仲裁委的仲裁员主要由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各行业专业人士组成。法院的法官几乎都是法学专业出身,对于其他行业的专业知识比较缺乏。仲裁庭可以通过由各行业专业人士把握行业专业问题,律师、法官把握法律问题,能够更科学、专业、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最后,仲裁委的保密性强。仲裁审理阶段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这一点与诉讼完全相反。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争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誉及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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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块四微信图片_20220106094201.jpg

仲裁的流程

民商事仲裁不受理的案件类型

1、人身依附关系的纠纷,比如离婚、抚养、收养等等;

2、行政争议,如当事人不满交警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想要申请仲裁,民商事仲裁委也是不受理的;

3、劳动争议,有专门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委进行处理。

4、其他。


仲裁案件受理“三要素”

1、书面的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单独的仲裁协议书;

2、明确的仲裁事项,比如说,在仲裁协议书写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某一个或者某一类纠纷,通过仲裁解决。

3、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可以且只能选定1个具体的仲裁机构。当事人就同一事项既选定仲裁委又约定了法院,这样约定仲裁机构是无效的。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一定要明确仲裁机构的名称。,比如北京有3个处理民商事案件的仲裁委,分别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人仅约定“北京的仲裁委”,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在处理民商事纠纷中,无论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变更都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仲裁的注意事项

(1)黄主任特别强调律师在处理仲裁案件时,要把握好与仲裁员的关系。不要实施一些容易让人产生误会的行为,导致案件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2) 在仲裁前如需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需要先向仲裁委提交《申请函》,仲裁委再向法院提交《提交函》,由法院进行财产保全。

(3)庭前会议尽量参加,在证据比较多的时候,可以双方交换证据,总结争议焦点,节约仲裁时间。

(4) 仲裁裁决书做出即生效,当然也存在一个较为短暂的送达期。

(5)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比较少,当事人即使向法院申请人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也不会再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主要审理的是在仲裁过程中有无出现重大的程序错误。据实践经验看来,法院做出撤销仲裁该裁决的比例极低。


分享会尾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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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黄幼园先生的无私分享,使本所律师同仁受益良多,本年度第一次例会顺利结束。期待在新的一年,能在例会中感受到更多的观点碰撞与思考。